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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涉及


来源:AYX体育官网浏览:314次 时间:2024-06-24 11:55:25

  今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超期未检电梯和特定种类设备、“神医”“神药”及医疗美容等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两品一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4月6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6瓶、罚款7万元。

  2022年3月10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反映商城县一乌龙酒专卖店出售假酒。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行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发现该商行经营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16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该批次五粮液白酒系当事人从路过的湖北牌照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箱,进价分别是900元及每瓶950元;销售价格分别为1000元每瓶和每瓶11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情况属实,货值金额1.68万元。

  商城县XX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

  制假售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 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重拳出击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二: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1年8月4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人举报,在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购买的“二分钱红薯络”有两个生产日期。平桥区市场监管立刻派出执法人员对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二分钱红薯络”共8袋,封口处一面有冲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另一面封口处有喷码(202103057)的日期。

  经查,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是2021年5月由信阳XX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配送到该分店12袋,进价每袋8.25元,以每袋11元的价格销售了4 袋,余8袋尚未售出;该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货值金额132元,获利 44元。

  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2年1月作出决定,责令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8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4元;罚款5万元整的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三: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淮滨县XX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2年4月19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滨县XX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处以11.2万元罚款。

  当事人于2013年5月24日购买并委托一个企业安装了第一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当事人于2013年7月5日安装好并通过检验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2015年7月通过检验后未再检验。于2018年6月1日再次购买并委托安装第二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于2018年6月23日安装好并于2018年7月4日通过检验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截止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淮滨县XX有限公司使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未进行检测验证,仍在接着使用,从2020年7月5日到2022年3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20个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特定种类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事关生命和财产安全,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尤为重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案例四: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涂改使用期限行为化妆品案

  2022年2月,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接电话举报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的超市销售化妆品存在涂改使用期限。浉河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有4个品牌系列的18种化妆品,共计69瓶(盒),以上化妆品标注的使用期限均有涂改痕迹,并随即立案查处。

  经查,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化妆品118瓶(盒),货值6070.2元整,已销售49瓶(盒),销售金额2565.5元整;尚有69瓶(盒)未售出。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5.5元;没收违法化妆品69瓶(盒);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日期是告知消费者的重要信息,标注生产日期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化妆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更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五:信阳市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城县XX大药房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2年4月2日上午,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商城县XX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该仓库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其规格为1ml共1230支,规格为2.5ml共1680支,规格为5ml共253支,规格为10ml共1650支,共计4813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其规格为A-0.6×25TWLB,共13箱计6500套。上述医疗器械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大药房未能通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经查,上述医疗器械从阜阳进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有1ml、2.5ml、5ml、10ml四个规格共4850支,平均进购价0.25元/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其规格为A-0.6×25TWLB, 13箱计6500套,进购价是0.6元/套。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为他人代购,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本案涉案金额511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商城县XX大药房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作出: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四个规格共4813支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13箱(计6500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许可管理。本案中,当事人售卖的医疗器械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在经营活动中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本案执法人员在办理医疗器械案件时,首先查明当事人不具有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仍为他人代购,且涉事的第三类医疗器材数量较大。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和震慑本区域医疗器械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彰显了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和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的坚定决心。

  2022年03月16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其在淮滨县XX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治疗时医生开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证实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河南省的一家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三九医药玄参配方颗粒4盒,每盒200袋,每袋1.5g,生产厂家: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价为每袋0.96元,销售价格为每袋1.536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发现其中有16袋三九医药玄参配方颗粒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以每袋1.536元的价格售与就医的患者10袋。案发后,剩余6袋已全部扔掉。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三九医药玄参配方颗粒)货值金额21.12元,违法所得15.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玄参配方颗粒属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结果等情况,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罚款10.1万元的处罚。

  药品是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医疗机构是患者购进使用药品重要终端,过期药品出售后可能发生贻误病情、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加重病情,直至危害生命。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后,迅速反应核查、立案,第一时间立案固定当事人违法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处理, 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七: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淮滨县X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猪肉

  2021年8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县联合检查组转办XXX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经核查给予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8月6日以每斤5.30元的价格,购进毛猪328斤,宰杀后猪肉264斤;以每斤7.5元的价格销售,已售出20斤,剩余猪肉244斤被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

  X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作出如没收未经检疫猪肉244斤;没收违法所15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与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八: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平桥区XX副食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2年5月5日,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桥区XX副食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责令立即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7元、罚款1万元的处罚。

  2022年3月25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桥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一案。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属实。

  2022年5月5日,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院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制品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先锋力量。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甚至会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严重的可能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